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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浙农2016-08-25

  日前,《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办法》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农业发展实际,将部分本省适用的农机产品纳入补贴范围,进一步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需求。

  《办法》明确提出,只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享受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同时,出于引导农机装备集约高效发展、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的考虑,突出重点对象重点扶持导向,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特别是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类产品,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浙江省级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全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薄弱环节机械和设施的推广需要。列入补贴的产品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填补空白、提升性能,或自主制造替代进口,或对节本增效有明显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产品。三是具有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具有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该类产品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浙江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参照中央补贴做法,综合考虑补贴产品重要程度、市场销售价格、推广迫切性等因素,确定补贴额度,规定最高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的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补贴操作程序参照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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