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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培训,有了首部地方法规

2013-01-02

  日前,《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界定了农民教育培训的内涵,以制度形式规范了以往的工作经验,农民教育培训不再一阵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玉星说。

  “法律不能停留在纸面上”

  “没有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难以提升从业的岗位层次。”李玉星说。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发布的天津市“2009年农民工监测报告”验证了这一点。报告显示,技能培训成为天津市农民提高就业率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调查显示,天津市50.2%的农民工除正规学校教育外,还接受过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

  “法律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如何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是立法者花费最大心思的重点。

  在长达近两年立法调研中,给李玉星印象最深的就是农民对教育培训特别是免费教育培训的渴望。然而,农民教育培训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在和农民的多次交谈中,立法者们发现,当今农民渴望的教育培训可以分为成人学历教育、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方面内容。于是,《条例》首次将农民教育培训定义为以上三方面内容。

  正名之后,问题接踵而来。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成人学历教育、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分别归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分管,同时存在职责交叉。比如农业中的特殊技术工(挤奶工等)的培训按说应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但实际上这方面的培训处于空白。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多次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明确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并确定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解决了交叉与空白的问题。

  为保证农民教育培训能真正落在实处,《条例》特别规定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每年人大机关在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时,可以监督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到位情况。

  “能看书上网,人生也不同了”

  在培训对象的界定上,条例规定“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这几乎是一个囊括所有培训对象的界定范围,仅农民教育培训一项,天津市财政每年投入十几个亿的资金,区县财政配套几百万到千万元资金不等。

  李玉星认为,虽然农民渴望教育培训,但培训未必就能对上农民的胃口。以往培训中也出现过政府把钱给了培训机构,培训却不受农民欢迎的尴尬。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凑培训人数,以“管饭”为条件,吸引农民去听课。

  为避免培训的叫好不叫座,新出台的《条例》中特别规定了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有符合条件的教师、管理人员、设备、实践实训基地等。当地政府部门定期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考核。

  参加培训后,北辰区大张庄镇张四庄村一位农村妇女说,以前不识字,就知道干活睡觉,现在能看书上网了,觉得心里一下子亮堂了,人生也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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