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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13-01-02
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1)
 
 

1、为什么要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首先,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省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占全省林地面积85%的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其次,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林区群众谋利益,从根本上保护林农的权益,维护林农的利益,减轻林农的负担。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明晰林农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确保其处置权、收益权,减轻林农负担。
第三,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推进“山上办绿色银行”的重大举措。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希望和潜力也在山区。省委、省政府提出“山上办绿色银行,山下建优质粮仓”,突破口在哪里?从我省的优势和潜力来看,就是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林业产业。而这正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之一。
第四,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已先行一步,率先改革,取得了不少经验。为了搞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4月前后,我省派出专人赴省外学习考察,在省内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并在2004年9月选择了铜鼓、崇义、遂川、德兴、浮梁、武宁、黎川等7个县(市)开展了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为全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3、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就是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实行“四个坚持”:
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这次改革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按照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和省林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村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7、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4、林业产权            8、 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十六个字:“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明晰产权。就是按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实现山有其主、权益平等。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减轻税费。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制定的所有木竹收费;调整育林基金计费价格,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简称为:“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放活经营。就是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完善采伐许可证发放办法,放活商品林经营。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放开经营,产销直接见面,价格随行就市。
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9、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⑴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⑵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⑶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⑷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⑸“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⑹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⑺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2)
 
 

10、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我省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11、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2、这次改革取消了哪些林业税费?
答:一是取消了木竹农业特产税。二是取消了市、县、乡、村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为落实上述两项内容,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农税[2004]19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进一步明确: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外,其它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另:《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3、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作了哪些调整?
答:省委省政府规定“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为:
⑴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cm(含10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
⑵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10-14 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 cm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
⑶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1寸0.1元计算。
并要求各地从2004年9月15日起严格按上述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征收育林基金,不得另行制定育林基金计费价格。
14、这次改革对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作了哪些调整?
答: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上述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5、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答: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16、如何将“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给林农?
答:铜鼓、崇义等试点县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对已经流转了的山林,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协商提高林地租金、承包费,或对流转林木计算政策性让利款,补签协议,把政策性让利大部分落实给林农;二是对现有山林在目前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制定木竹收购指导价,定期向林农公布,确保林改政策带来的利益大部分归林农。
17、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减轻税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组成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不应有“村民无偿占用集体林地”需要收取费用的说法;第三,和责任山相似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也不再缴纳承包费。
18、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但转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对转让山林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所收取的流转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9、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加强对公益林、库区水源涵养林的采伐管理。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对公益林的毛竹要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0、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答: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是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基层和林农,实现放活经营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⑴提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便于基层及时安排生产,省林业厅将于每年10月份下达第二年的木材生产预安排计划。
⑵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做到所有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均由县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减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环节。今后的采伐申请,由林木所有者(林农)直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在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林木权属证明。由林业工作站审核后,提出拟批准采伐的建议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如群众无异议,即按公示内容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⑷严格按照省委19号文件的规定,适度放开毛竹、抚育间伐材、工业原料林等林木的采伐管理。
21、商品木竹是否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
答:商品木竹实行自主销售,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放开经营,允许销售到外县、外市、外省。林业部门必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
2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23、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在目前财力还不是很宽裕,难以拿出大量的资金对公益林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公益林面积不宜划得太大,同时对划入公益林的尽可能拓宽利用收益渠道;三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24、公益林是否可以采伐利用?
答: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对公益林的采伐利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严禁采伐,但对公益林中的毛竹以及一般公益林中的非阔叶树种,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这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缓解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促进公益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25、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何要求?
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重点向乡镇倾斜。在分配中应注意:一是农业特产税取消部分的转移支付属国家承担,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到位,分配的重点在乡镇;二是农特税的附加部分的转移支付,要按原实际收取的数额全部落实到村;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补助给因林改而减收较多的重点林业县,并且原则上应全部补助给这些县的重点林业乡镇,不能搞平均分配。
26、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2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9、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不下硬指标。要提高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决不能借改革之机私分钱物。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不允许违背政策另搞一套,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⑵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先试点后推开。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⑶要坚决维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森林。
⑷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⑸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酿成事端。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0、如何推进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改革?
答: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兴办的加工项目和第三产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搞活经营。特别困难的国有林场,通过资产变现、流转山林、木竹税费减免筹措的资金,要确保用于改制和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允许以林木价值折股,以股权置换职工身份。有旅游资源的国有林场,要通过建立森林公园等途径积极发展森林旅游。
31、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自留山政策
 
 

32、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33、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34、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3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36、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37、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将山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38、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物标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本次林改后,以核发林权证的万分之一地形图作为确定四至、面积的主要依据。
39、林业“三定”或“三定”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三定”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可以依此按照本次林改程序重新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40、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41、位于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由村集体、自留山主与国有经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自留山位于国有林场内的,可以由村集体负责在本村经营的范围内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国有林场与自留山主签订合同,明确林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处理外,对于整个村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无法调整自留山的,应在稳定自留山的前提下,把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及今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主。
42、已划定的自留山,后又被村集体收回统一按人口划分为各户责任山,又没有重新划给自留山,自留山户主要求恢复原自留山,如何办理?
答:集体将自留山直接转为责任山的,可以结合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予以恢复自留山性质;若将自留山打乱后划为责任山,但当时已经村集体统一研究通过或大部分村民无意见的,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依法予以重新确认为自留山;若当时未经村集体统一研究或大部分村民有意见的,本次必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决定保留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落实自留山政策。
43、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若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44、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本次林改时应发自留山证还是发责任山证?
答:原来已经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按家庭承包经营山(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45、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
46、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47、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主山”的现象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48、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9、林业“三定”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因地方宗族势力大等原因被收回按祖山重新分配,各户经营至今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这次林改按照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进行确权发证。但如果其他群众在农户个人的自留山或责任山上有造林事实的,可以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造林者与山主的利益分配。具体操作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50、村组根据县政府文件,将“三定”时分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管理,后又打乱重新分给村民。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后一次分配的,这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

、登记发证政策
 
 
82、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83、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84、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⑴林权登记申请表;⑵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⑶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85、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⑴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⑵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⑶权属归属无争议;⑷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86、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
87、《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的,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⑵《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
88、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89、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90、“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或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等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予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91、同一宗地内林地、林木“四权”分离的,以哪个权属作为发证的依据,林权证发给哪个权属的所有者?
答:对林地所有权,其中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不需发证;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林地所有权证发给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其中在国家所有林地范围内的:
⑴国有单位使用,并拥有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归属的国有单位;
⑵本次林改前,国有单位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受让人)的,受让人要求登记发证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登记发证。
⑶国有单位将林地承包给内部职工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暂不发放林权证。
对在集体所有的林地范围内的:
⑴自留山、责任山(含家庭承包山,下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⑵单位(含国乡联营)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合同约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证。
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各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
⑷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⑸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受让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⑹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约定,林权证发给受让方。
⑺自留山、责任山已国乡(户)联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国有林场要求登记发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⑻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期限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但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92、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证。
93、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留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
94、户与户的自留山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如何登记发证?
答: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
95、林业“三定”时有的只给自留山发了证,对责任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山场没有发证;有的对自留山没有发证;有的对责任山只签了承包责任制合同,没有造表登记也没发证,以上情况如何处理?
答: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本次林改按原林权证确权发证;无林权证但有“三定”时自留山或责任山登记造册表的,可按造表确权发证;无证、无表但有责任山承包经营合同的,可按合同确权;证、表、合同等资料都没有的,视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要求进行改革并确权发证。
96、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97、毛竹林在林缘扩鞭后,新出现的毛竹林权属发生争议,由于山上界线的难确定性,容易引发边界纠纷,能否在发证时预留部分扩鞭地?
答:对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林地的实际面积予以确权发证,不能预留扩鞭地。
98、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四权”确定。“四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⑵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⑶合同附图确定。每份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⑷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99、对在外县、外省的插花山如何进行登记发证?
答: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越过行政区域界线,一方在另一方境内所有的山林,即为插花山。《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林权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以依法确定的本辖区行政界线作为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本次林权登记发证,我省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本省范围内县与县之间的插花山,各县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加强联系,相互协助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经通知外县权益人未到场指界的,当地林权登记受理机关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人,如有异议,在15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鉴于周边各省(除福建外)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因此,对我省插花在外省山林的勘界暂不进行。
100、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暂不发证,原则上待当地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后再进行。
101、此次改革对林权证换发的范围和要求有何规定?
答:本次林权证换发范围是辖区的所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换发林权证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102、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本次林改是否登记发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认可为林地的,应纳入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103、发放林权证时能否收取林权证工本费?
答: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36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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