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更多 财产权利

杨 劲2014-04-1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决定》所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尤其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和“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等,对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有助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所谓“财产权利”,可以理解为农民拥有的能带来资本性收入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农民几乎没有这种资本性收入。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民通过劳动收入的积累逐渐获得少量的资本性收入,但增加的速度极为缓慢。自农村改革开始,农民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确认,农民承包的土地,除了其产出物具备一定的价值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没有被承认,农民的资产由于剔除了土地资产而大大降低其存量,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将有助于通过体制的变革而释放这一能量,并有助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有助于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30多年前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一次重大的产权改革,其要点是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尤其是土地收益权得以明晰,这对于计划经济及其体制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随后在上世纪90年代初,农村股份合作制(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的推行,是产权改革的继续深化,土地或资产的产权得以进一步明晰。但是由于土地产权(主要是使用权)的价值没有得到法律文件的明确认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农村股份合作制在更多的地区仅仅是使收益权得以更加明晰并易于实行而存在,农村土地并没有被真正盘活和发挥应有的价值增值作用。

  有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思想内核和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如果将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那么在初次分配领域,主要是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应建立规范的资本和产权制度,通过土地资本化的方式,使农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耕地和宅基地)具有资产评估体系认可的价值,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成为农民资本的组成部分,从而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水平,提高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土地资本化的后果是,使农民的收入除了劳动所得以外,也增加了一个资本所得。如果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能够实现,将使农民拥有更多的资本和资本带来的收入,从全社会来看,就将更快地造就更多的中产收入阶层,形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而这一变革,也将是收入分配制度一项关键性的改革内容。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提出,释放了重要的政策信号,为接下来的有关政策调整,尤其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导向作用,为解决阻碍改革和发展的问题,使经济运行建立在更加健全的制度和轨道上奠定了基础。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主任、教授 杨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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