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民证据观念现状及对策

姚宣竹2014-04-21

  农村纠纷,无论是自行调解还是法院起诉,都涉及证据问题,农民证据观念淡薄增加了政府工作难度。针对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强化普法宣传、树立司法权威等工作势在必行。

  近年来,中国农村正处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关键期,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领域中。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要解决这些纠纷,无论是自行调解还是法院起诉,都要涉及证据问题,农民证据观念关乎农民诉讼成败、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对农民证据观念的考察尤为重要。为此,笔者以河北省迁西县一个普通农村为样本,进行了农民证据观念的专项调查,并试着分析其原因及对策。

  农民证据观念意识现状

  证据观念与维权意识反差很大。多数农民对证据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情理观层面,证据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可。比如在“亲朋借钱,是否需要立字据”问题上,笔者抽样调查发现,仅有25.39%的人认为“需要立字据”。外出打工农民,认为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仅占50.48%。这与农民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形成了强烈反差。

  证据观念与“关系”依赖传统本性的冲突大。在诉讼前,由于掌握信息量和法律知识不足,几乎所有农民都会聘请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农民通常过分注重与法官的关系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如:证据丢失情况下,43.97%的农民选择向法官解释,并相信其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观念与证据运用的距离差别大。证据制度是诉讼结构模式中的重要内容,证据的运用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但农民在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仍然没有发挥证据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收集的证据客观性弱、合法性差、关联性小;受旧的职权主义模式影响,不懂举证或不会举证;质证模糊,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不懂证据规则或者不了解认证带来的后果、盲目认证。如在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后,45.23%的人会把小票随手扔掉。“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很多农民心中成为一种定论。在抽样调查中,52.34%的农民认为,找关系、托人情,这样打官司更有优势,只有8.74%的人选择先收集证据。

  证据观念缺失原因分析

  历史与现实影响农民证据观念。一是小农经济模式,将农民的思想束缚在以土地为单位的狭小范围内,使农民与市场脱离了联系,限制了其视野。二是厌讼、息讼观念,使农民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涉诉,造成了其对证据的认识不足,缺乏证据的收集、保留意识。三是证人不愿作证,因作证意味着违背了由小农经济而产生的集体意识,影响了集体内部的和谐。

  随着改革开放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务工带来的新事物、新观念开始打破农村地区的封闭状态,在市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改变的双重冲击下,农民的思想观念有了巨大的转变,由之引起的维权意识、诉讼观念普遍提高。但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这种冲击过于猛烈和突然,没有足够的文化背景作为其思想基础,从而影响了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证据观念有地域性。就中国大多数农村而言,自然经济、熟人社会仍然是乡土社会的主要特征,民间规则(如习惯、风俗、道德等)仍是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其次,法律本身与农民现实生活的需要之间,有较大距离,当代大多数农民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内容决定了其对法律缺乏内在需求。另外,农村执法、司法资源及法律服务资源的匮乏、较高的法律运用成本、法律应用的风险等客观因素,影响了农民在解决纠纷时的途经选择。

  因此,农民的现存证据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合理性,在不具备充足的现实条件下,应该针对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实现现代社会和乡村社会人证据观念的自然融合。

  提升证据观念之对策

  首先,要缩小法律条文表述与农民生活常识的差距。在中国农村,农民有限的知识水平、农村社会自身的秩序基础,以及农民日常的思维模式与语言表述限制了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因此,当普法宣传或国家司法权力介入农村时,要逐步缩小法律条文与农民生活常识的表达产生的冲突,特别是对有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更要做常识化的解释。让农民更准确的理解法律、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继续深化普法教育,内化法律精神。在普法过程中,侧重点要放在教农民如何运用法律并理解法律的实质,而不是局限在字面上的理解,这样才能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日常生活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法制宣传橱窗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介进行传播、灌输和教育,从过去的说教式、灌输式、被动式向文化熏陶、感性共鸣、理性思考、自觉接受的形式转化,使农民能了解和认同法律制度、法律内容,进而自觉形成合理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的良好观念。

  第三,实现司法公正,树立良好法律形象。实现司法公正,除了要求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涉外,还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以法律本身内含的价值为指导,不以自身好恶来替代法律的评判标准。如果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难以树立法律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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