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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就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2015-09-22

  本网讯  近日,农业部相继发布了第2287号、2291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等文件。同时,成立了农业部第八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就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进行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答: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实施肥料登记管理,把好肥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自1989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肥料登记管理也顺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审批程序。这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肥料管理的需要。我国是肥料生产和使用大国,长期以来,在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有利于加强肥料管理,推动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肥料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国务院明确要求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以来,农业部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开展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职能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坚决管好。三是完善登记审批程序的需要。目前,肥料产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对肥料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从管理的实际出发,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肥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问: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哪些内容?

  答: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综合办公。将肥料登记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行综合办公。今后,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将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监督。二是规范服务流程。农业部第2287号公报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对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不需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评审时限不超过6个月。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肥料登记申请实行网上申报,让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数”。三是简化资料要求。这次,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取消了提交肥料样品、质量复核性检测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等要求,切实减轻了申请登记企业的负担。相关公告和文件在农业部的门户网站都能查到,可以了解更多具体内容。

  问:取消“三项规定”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提交肥料样品、质量复核性检测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等“三项规定”。取消“三项规定”是从简政放权、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更好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不是放松对肥料登记的要求。对此,肥料企业和相关单位要正确理解、规范操作、严格把关。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第一,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是省级以上的单位,经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的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省级以上是指冠以XX省(部)或国家级的质量检测中心且具有检测相应产品的资质。同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一旦出现虚假报告,管理部门将对登记产品和检测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临时续展登记、正式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的质量检验报告需为登记证有效期内出具的。

  第二,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强化事后监督检查。我部不再开展质量复核性检测,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虚假的检验报告,即终止审批。对批准登记的产品,将进一步加强颁证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三,取消肥料残留试验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从源头进行把关。在取消提交肥料残留试验资料要求的同时,加强了登记肥料产品原料来源的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严格限定肥料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并对肥料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提出了明确要求。取消企业在申请肥料正式登记时提交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要求,是考虑到企业在申请临时登记时已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验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企业需要提交产品在获证周期内的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详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还要提交农户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企业可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对肥料田间试验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

  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明确提出:“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田间试验报告降低了要求,企业按要求可自行做田间试验,只是说明企业有了更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但所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有更高的要求,应能客观、准确的反应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要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并要有经验丰富的农艺师指导把关。同时,试验必须满足《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通用要求》(NY/T 2544-2014)、《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 2274-2012)、《肥料增效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 2543-2014)、《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 2271-2012)、《微生物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规程及肥效评价指南》(NY/T 1536-2007)等相关行业标准。为保证试验的规范,建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试验。

  问:如何确保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对微生物肥料登记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肥料登记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包膜材料降解试验、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等。所有登记产品均需提交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照《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NY 1980-2010)标准执行,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试验报告要求改性硝酸铵等高硝态氮含量产品登记时提交。试验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标准执行,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仅要求某些特殊材料(如树脂等)包膜的缓控释肥料登记时提交,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微生物肥料产品作为活菌制剂,其产品安全的核心是产品中使用菌种的安全。因此,微生物肥料申请登记时还需要提交菌种毒理学报告和菌种鉴定报告。菌种毒理学报告必须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如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菌种鉴定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微生物肥料产品有关安全性的具体实验要求执行NY 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问: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也请您说明一下。

  答:关于年度质检报告问题。年度质检报告指的是在正式登记、正式续展登记时提交的,企业为监控产品质量而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检测机构资质无要求,是企业控制产品质量的自检报告,但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每年度至少提交2个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关于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问题。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境外企业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http://xzsp.moa.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进行网上填报,上传有关附件,在线打印申请表,连同纸质资料一同邮寄或送达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予以受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境外企业应当由其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关于产品标签问题。企业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时,应提交书面的产品标签。企业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后,生产、销售技术指标高于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时,需向肥料登记机关进行标签备案,每一个备案标签应提交一份对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标签备案只针对执行农业行业标准的直接审批产品,对于缓释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评审审批产品应严格按照登记证信息进行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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