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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圈发布:农村土地确权问答宝典

2016-02-26

俗话说的好,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农地圈一直提倡大家好东西要分享,今天农地圈就把在一线工作过程中同事总结的农村土地确权问答宝典,发布出来送给有需要的农民兄弟。当然,如果觉得有用,也请迅猛扩散,同时多注意传播这些最基本的知识,确保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重点内容农地圈会加粗(农民辛苦不能再连最后的土地都守不住啊)。

农地圈发布:每个农民应该人手一本的农村土地确权问答宝典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1)确保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农户原承包地实际测量多出的面积收归集体,确权后仍属原承包户。

农地圈发布:每个农民应该人手一本的农村土地确权问答宝典

(2)依法规范的原则。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心的农民兄弟可以百度下相关法律)

(3)民主协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确权登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1)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2)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3)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4)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6)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7)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8)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然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农地圈建议该条请读三遍)

(9)对法律、规定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内容有哪些?(农地圈建议重点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

(2)家庭承包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承包农户灭失的;

(5)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6)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五、承包户及家庭人员变化的如何处理?(重中之重,农地圈建议反复读五遍)、

农地圈发布:每个农民应该人手一本的农村土地确权问答宝典

(1)承包户家庭消失。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成员迁出。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承包户成员迁入。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作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发包方开会同意的按照现状确权。群众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4.承包户成员减少。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户离婚和再婚。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6.承包户分户。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7.承包户长期举家外出。凡是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都要通知到户,开展摸底调查,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要查清其承包地块状况,暂缓登记。

8.承包户为“五保户”。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承包户户主变化。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10.承包农户代表。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户户主。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六、承包地块及用途变化问题的如何处理?

(1)承包地块面积的确认。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前提,坚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不得打乱或改变原承包关系。确权后增加的面积,只要是在其承包地块内,应属原承包农户,应按原有的承包关系进行确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增加的面积用于调平补缺,或者调整给其他农户,更不能把增加的面积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原有承包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农户。

3.承包地块经营权流转。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根据当事农户的申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4.承包地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自行挖塘、开渠、修路、葬坟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5.承包地被征、占用。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村组内新修公路、人行便道、塘库、渠堰、公益用房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征而闲置的耕地,由农户自行耕种的,不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居)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居)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家庭二轮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7.承包地退耕还林。农户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就取得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林木,虽然取得了林权证,但土地仍属承包耕地,应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农户在不属于二轮承包土地上退耕还林,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以上这个宝典,可以解决农民关于确权过程中的大部分疑问。如果认为有用,请踊跃扩散讨论(农地圈有工作人员统计留言和讨论内容,从而确定下次发布内容)。微信后台问题太多处理不过来了。有意愿为农村土地确权义务宣传的朋友,请加微信号urbannization,让我们一起为农民办点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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