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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区块链在农产品电商领域的应用

2016-11-29

  当前,国内农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已经出现。“种得好、养得好,还要卖得好、卖出好价钱,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为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我们应该如何做呢?笔者认为,加快区块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区块链技术是今年最引人关注的新技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信息科技经历了计算机、互联网、物联网三大浪潮,进入“三网(新一代的互联网、宽带电信网、数字电视网)融合”时却遇到了条块分割阻力,但是新一代的互联网已与宽带电信网紧密融合,接着大数据、云计算浪潮接踵而来,2016年区块链技术成为新的浪潮。

  区块链这种新的技术,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共记账的机制(技术方案),它并不是一款具体的产品。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建立一组互联网上的“公共账本”,由网络中所有的用户共同在账本上“记账”与“核账”,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区块链具有5个方面特点:

  一是去中心化:由于区块链是靠各个节点共同实现系统的维护和保证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基于分布式存储数据,而不是某个中心进行集中管理,每一个节点都可以自发监管。

  二是去信任化:任意两个节点之间建立连接不需要信任彼此的身份,双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无需互相信任的基础,由于网络中的所有节点都可以扮演“监督者”的身份,因此不用担心欺诈的问题。

  三是可扩展:区块链是一种底层开源技术,在此基础上可以实现各类扩展和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的应用,区块可以随着时间而扩展。

  四是匿名化:数据交换的双方可以是匿名的,网络中的节点无需知道彼此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即可进行数据交换。

  五是安全可靠:由于任意节点之间的活动均受到全网的监督,并且数据库采用分布式存储。对于黑客来说,第一无法伪装和进行欺诈活动,第二无法仅靠攻克某个节点而控制网络,第三,如果某一个节点被“黑”,因为其他节点存在而会被迅速恢复。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区块链技术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笔者认为,区块链是落实《意见》的最好的技术形式。

  它可以使单一监管变为社会共治共管,减轻中央政府的监管压力,提高实效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减少多部门监管的矛盾,真正发挥社会共同监管的作用;可以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形成良好的生态关系;可以真正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精神。

  区块链技术产生于2008年,至今已经相当成熟,在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在中国香港地区已经作为公共社会资源进行投资和运管。IBM公司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发,现已经进入4.0阶段。清华大学与中物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已经达成协议进行试点,香港通衍公司已经在大陆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区块链业务等。

  区块链在我国农产品电商领域的应用路径

  区块链技术已经在“三品一标”农产品电商中有了初步应用,但是这种应用具有自发因素,需要我们自觉主动去推动。

  一方面,可以将区块链应用在“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流通领域,避免如五常大米105万吨的产量,但销售1000多万吨的现象再次出现。

  另一方面,可以将区块链应用于“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交易、物配、结算三个关键环节,例如:

  区块链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生产者或者售卖户A向用户B发出交易指令,交易记录记载于网络的“区块”中,区块向网络的所有成员传送交易资料,完成交易,区块随后加入区块链,留下不可修改删除的交易记录,各成员核实交易有效。

  区块链在物配环节中的应用:生产者或者售卖户A向用户B发出物配指令,物配记录记载于网络的“区块”中,区块向网络的所有成员传送物配资料,完成物配,区块随后加入区块链,留下不可修改删除的物配记录,各成员核实物配有效。

  区块链在结算环节中的应用:生产者或者售卖户A向用户B发出结算指令,结算记录记载于网络的“区块”中,区块向网络的所有成员传送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区块随后加入区块链,留下不可修改删除的结算记录,各成员核实结算有效。

  在示范和获得经验的情况下,向全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推广这种新技术,并将其纳入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并作为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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