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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市出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2019-09-12
  培育现代化新型职业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海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意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安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海办发[2019]112号),该办法明确了培育认定目标(每年250名,到2020年培育1000名),制定了生产经营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申报条件,公开了认定管理程序,并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一是鼓励大学生回乡务农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社会化服务三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每人1万元;

  二是创业扶持。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大学毕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创业支持;

  三是鼓励社保对接。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初级补助30%,中级补助40%,高级补助5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年发放,补贴期限暂定为三年(即36个月);

  四是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出台的土地流转、农机等农业补助和信贷支持;

  五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职业农民,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家庭农场,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

  六是优先评先评优。

  下一步,海安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据管理办法,对全市已经接受职业农民培训的人员开展个性培育,把握好认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程序,动态管理,把优秀的职业农民培养出来,树立典型,让他们成为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引领农民富的骨干和带头人,为全市五大支柱产业在全省领先起到智力保障作用。

  转自:江苏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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