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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2013-01-02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究其根本原因是农民财产性产权制度供给缺失,交易流转机制失灵。如何破解建构以农民土地持有权为核心的良性财产结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难题,明晰农民土地持有权、宅基地持有权、房屋所有权及其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关知识权、虚拟资本股权财产体系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控制利用、居住持有权基础之上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稳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于保障和发展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加快农民富裕奔小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与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武汉市地处我国中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增长也十分明显,财产性收入增长也非常突出,与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相比,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农民财产性收入总体上呈逐年增加趋势,但占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较小。从2002年以后,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略高于全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平均水平,除2004、2005年财产性收入有小幅回落之外,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其中财产性收入由1997年的10.3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201.96元,增长了近20倍。但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仅2.82%,占比非常小。

    其次,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方式较少。随着武汉市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郊区土地和房屋价值的升值,这对于城市郊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从财产性收入来源来看,主要包含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收益、房屋出租收益这几种主要的形式。

    第三,财产性收入也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2002年后,武汉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都有了较快增长,但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431.84元,而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01.96元,两者收入差距比例达到2.14∶1。

    武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

    在借鉴国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笔者所在的调查组选择了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黄陂区这七个区作为研究区域。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非农就业率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巨大。随着武汉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郊区的大量农民开始进城进入非农领域就业,其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农民把自己持有承包经营的耕地、宅基地及其房屋流转出去,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房屋租赁租金收入的同时又可以获得非农就业的收入,这对于农民整体收入的提升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机械化推广规模的影响。就机械化水平而言,近年来武汉市各区农村的机械化水平程度不断提高,大型农机具的投入,大大提升了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花费较少的人力就可以管理更多的农地。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户走出农村外出务工来增加收入,部分农户通过流转取得大量的耕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发展集约高效的现代农业,形成了农民之间互利共惠的局面。

    第三,宅基地持有利用权与房屋资本产权出租流转的影响。农民收入增加同时不断修建房屋,农村人均居住面积逐年增加。2009年,武汉市农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47.7平方米,高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30.88平方米的水平。由于市区房价的高涨,租金也不断提高,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及刚毕业大学生只能租住在武汉市城中村及近郊工业区附近,这些地区成为出租房集中区域,促使该地区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

    第四,耕地年均减少比率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也很大。随着武汉市城市化、工业化水平提升,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在市区土地开发殆尽的情况下,只有转向近郊各区开发。开发区、工业园区不断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近郊土地的价值,武汉市近郊农村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标准也逐年提升,失地农户的补偿收入也成为郊区农户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第五,农地流转价格的提升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从农地流转价格来看,农地流转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农地流转价格也逐年提高。同时武汉市还成立了“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来规范引导农地的流转。农民农地流转的意愿也不断提升,农地流转收入对于增加农户家庭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非农就业率、人均机械化水平、人均居住面积、耕地年均减少率、农地流转平均价格对城镇郊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显著性的影响。(2)城市郊区农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及房屋出租对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还应该清楚认识到虽然农村、集镇尤其是大城市郊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比较快,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还非常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对于农民增收,缩小日益严峻的城乡收入差距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不断探索并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

    针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影响因素及现实障碍,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与农民土地持有权为核心的公有土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积极稳步地推进以农民土地持有权为核心,以股份合作制为载体的农村第四次改革,即:国家通过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定年期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禀赋农民一定年期的类似国有民营改革的法人产权相协调的恒定资本产权,使土地要素资本成为农民恒定的资本投入(入股、合作、转包、出租、抵押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农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的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有社会保障功能,创造条件使农民获得更多收入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作用,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从法律上确认、规范有序调整农民土地持有权的地位与作用,确保农民对土地具有持有控制与利用流转的完整产权,包括土地持有控制、经营、抵押、入股、租赁等权利。这样有利于推动农地的合理高效流转,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增加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切实保障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的效力与权益,防止“私有化”问题的滋生。其次,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流转进行逐步探索,将土地使用权改革为具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位物权相对应的下位物权性质的对宅基地的持有权。这对于解决部分地区宅基地空置、一户多宅等问题,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以及产权流转相关规定的出台,对推动武汉市农村土地流转合理有序开展亦会产生极大推动作用。

    第二,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这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保障。首先,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主体与农民土地持有权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谈判、协议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征地谈判时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其次,法律必须缩小并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限制地方政府以公益性用地的目的而盲目征地。探索建立对公共部门用地的冻结制度,纠正和防止与民争地形成的涉地方面的不正之风,大大调减公益划拨用地的对象与范围,纠正和防止新一轮垄断行业涉地收益初次分配不公、再分配不合理的秩序。再次,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市场机制是最公平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引导和创业支持,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升非农就业能力,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同时,也不必成为“三无”公民。

    第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因此,要加快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只有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伤残等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因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农民安心放心地流转,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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