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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好粮食安全保护伞 农业保险大有可为

2013-03-05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填补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法律空白的同时, 也为农险经营提供了依据,终结了我国农业保险“单纯依靠政策经营”的时代。业界普遍赋予《条例》实施开启农业保险发展新战略机遇期的重大意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针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作为市场经 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农业保险也逐步替代“直接补贴”,成为促进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负面影响、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基于对农业保险正面作用的充分认识,国家于2007年下拨10亿元补贴资金,带动当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实现51.8亿元,由此拉开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序幕。

  统计显示,2007年至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85%;2012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240.6亿元。至此,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然而,快速发展的农业保险规模并未改变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事实。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单纯得益于国家及地方补贴政策支持,商业 化、市场化运作明显不足,不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各界普遍认为,尽早确立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事关我国农业 保险发展大计。

  对此,《条例》明确指出,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实际上,这也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 式遵循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政府扶持下的商业模式”,旨在通过政策层面和商业化有效结合,为农险发展带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前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理顺了长期纷乱不清的农业保险监管关系,即确立保监会对农业保险的主要监管职责,财政、农业、林业、发改委、税务、民 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条例》也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 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

  可以说,在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愈发严峻,自然灾害频发冲击农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背景下,农业保险充当粮食安全“保护伞”角色的属性已经得到国家层面乃至广大农民群体的一致认可,而要撑好这把保护伞,《条例》弥补农业保险相关法律空白也只能算是第一步。

  虽然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已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农业保险发展依旧面临着农民收入水平 较低、农民保险意识不强、农业种植及农业经济规模化和组织化低等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并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阻碍。

  在本报记者看来,破解这些阻碍除按部就班实施国家有关经济发展规划,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利用当前城镇化提速发展的机遇提升农民收入,加大 宣传提升农民参保意愿外,本质上还要通过国家政策引导,探索推动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分散长效机制,同时强化相关农业保险利益主体的风险意 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形成自下而上共同推进且不断完善的农业保险发展环境。

  此外,在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后,农业保险经营能够实现收支平衡,小灾略有结余丰年加快积累,成为能够高效解决受灾农户因灾返贫,发挥“保成本”重要作用的同时,农业保险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仍大有可为。

  按照国际经验,在实现农业保险保额以物化成本为基础发挥“保成本”作用的同时,延伸农业保险功能,将农业保险保额与生产量直接挂钩,能最大限度发挥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促进作用,从而使农业保险本身成为国家粮食安全网络中的重要环节。

  实际上,当前我国愈发严峻的粮食安全形势已经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职能,也该在其发挥灾后恢复生产、减少农民损失的基础上肩 负更为重要的使命。而实现这一要求,既需要不断提高财政补贴总体水平,更需要改变现行补贴确定的基础,从 “保成本”作用向兼顾农业生产产量的 “保产量”过渡,继而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产量的直接促进作用。

  只有如此,在国家不断重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基调下,科学推进农业保险作用全面发挥,农业保险才能逐步成为国家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加强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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