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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土地经营入股农民真正享有经营决策权

2013-03-05

  现代农业园区以技术密集为主要特点,以技术示范、推广和促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化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标;现代农业园区拥有畅通的技术信息网络,健全的技术转化机制,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而发展农业园区出现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地狭小与园区规模化经营相矛盾的问题,伴随着我国土地流转的加速,发展农业园区所需的土地是不难获得的。如果园区采用农户土地经营入股的方式,并让农民真正享有经营决策权,园区获得发挥其功能所需的土地就更不是问题了。

  农业园区规模要有度

  建立农业园区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农业发展,而不是使园区成为最重要的生产主体。现代农业需要农业园区来支撑,但并不需要把所有耕地都聚集成农业园区。任何事情都要有度,过了度就会成为谬误,农业园区也不例外。

  农业园区的主要功能是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而不是生产。农业园区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农业园区的优劣主要由它的功能来评估,而不是由它的规模来评估。倘若忽视功能而强调规模,就有可能舍本求末。农业不同于工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规模经济不显著。这是农业可以遍布在空间尺度很大的农村,而工业集中在空间尺度很小的城市的重要原因。需要关注的是农业园区具有深刻内涵的功能和结构,而不应该是表露在外的规模。

  伴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的形成,特定区域里的农业园区,也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即:粮食主产区的重点是建设粮食园区;蔬菜主产区的重点是建设蔬菜园区;畜禽养殖主产区的重点是建设畜禽养殖园区。园区的规模同它的类型紧密相关。蔬菜园区、粮食园区和畜禽养殖园区的适宜规模显然是不一样的。此外,平原、丘陵、山区的园区的适宜规模也会有所不同。

  最后需要指出,农业园区的成型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资金投入。在成型阶段,农业园区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和行政服务。但是,政府要做到支持而不干涉,服务而不干预;园区经营者要做到依靠而不依赖,自爱而不自傲。

  解决农用地超小规模经营要假以时日

  农业家庭经营和土地超小规模经营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农业是适合采用家庭经营方式的产业,即使是目前的发达国家,农业仍然实行家庭经营,所以农业家庭经营必须加以坚持。前面已经指出,农业园区的主要功能不是生产,现实中也不存在园区成为农业生产主体的经验。园区和家庭不是同类概念,所以,不存在园区经营替代家庭经营的可能性。

  土地超小规模问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宜就土地流转论土地流转。城市和非农产业进入障碍的消除,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成以经济剩余抵御风险对以土地资源抵御风险的替代,是土地彻底流转的基本前提。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大多数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民有了稳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才有可能出现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随着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我国农业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对此,我们一定要有耐心,千万不要以为这件事情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当然,如果措施得当,我们还能做得更好一些。

  农用土地流转的关键是依法、自愿、有偿

  我国的农用土地流转早就出现了,虽然存在年际波动,但总体上看,流转量具有逐年增多的趋势。通过不断地总结经验,农用土地流转的原则,已经基本上清晰了。第一,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形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流转的关键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一定要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切忌以行政手段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如果土地是真正的自愿流转,那么只有拥有稳定的替代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弃地农民,而不存在失地农民,以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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