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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与路径创新

2013-05-04

 

  在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农业现代化与农民增收的现实诉求愈加强烈,而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提高土地的效益,必须探索一条符合农村现实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时代发展的选择,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创新,依托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可以有效对接大市场,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优化农村资源要素的配置,提高农业的现代化和服务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本研究通过对河南省49家合作社的调研,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逐渐被农民所接纳,并成为改造传统小农经营模式、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方式。但是合作社在实践中仍然面临各种发展困境,有效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必须创新发展的路径与模式,以实现农民增收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转变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态强劲

  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粮食生产基地,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自2004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试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河南省加强了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势态强劲,已从单一、弱小、无序的阶段向规模、多元、有序方向转变,一批竞争力强的合作社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建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农民参与积极性高,产业覆盖领域广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经济组织,而这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实现农民增收的效果明显,得到了农民的高度认可。到2011年底,河南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4464家,较上年增加7868家,增长29.6%。其中仅种植类、养殖类和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分别发展到13192家、8418家和5963家。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到226.49万户,较上年增长23%,带动社员户均增收20%以上;出资总额达到581.76亿元,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达到1700多家,近1000家合作社的农产品通过了质量认证。合作社生产经营范围不断扩大,覆盖种植、养殖、水产、林果、食品等领域,主要集中在优质粮、蔬菜、林果、畜牧等支柱型产业,涉及生猪、肉鸡、育肥牛、奶牛、大蒜、草莓、西瓜、辣椒等高效农业。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开始向农机服务、农资经营、农产品加工、农家游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诸多方面拓展。

  (二)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合作社发展模式实现创新

  随着发展模式及运作机制的成熟,合作社已由初期以生产为主的单一内容,开始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在调查的49家合作社中,加销一体化的约占38%,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约占27%,以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为主的约占5%,以加工服务为主的约占2%,以运销服务为主的约占3%,其它的约占12%。[1]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合作社服务区域也在不断拓展,部分合作社已开始向跨乡镇、跨县域发展。焦作武陟县绿康牛业合作社成员出资达130余万元,入社成员遍布博爱、沁阳、济源、温县、开封等周边市县和山西晋城等地,产品销售至全国各省市。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加强了与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之间地联合,构建了新型合作社发展“联合体”。通过再次联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新的平台,把相关产业链上的所有组织联合起来,降低了流通环节的成本,增加了生产环节的利润,从而让农民收入得到明显增加。目前,河南省以合作社为主体,以关联产业为纽带的合作社“联合体”已渐显雏形,且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提升明显。

  (三)加强经营管理创新,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

  河南省合作社正在向以质量、效益为主的规范化阶段转变,突出经营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河南省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已发展到1500家,其中省级示范社达到166家。承担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级示范项目的合作社近60家。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设立成员账户,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部分合作社提留了公积金、公益金,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出资额进行了二次分配。武陟县豫北黄河鹅业合作社通过加强内部民主管理,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2009年分红的资金达12万元,社员当年户均增收1.5万元。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内部管理、经营与分配制度的规范,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运行机制,管理水平迅速提升的同时,提高了农民参社的积极性。在市场中农业和工业一样,都需要树立品牌,发挥品牌效应。树立品牌,既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又有助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河南省约有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5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合作社通过实施技术创新与品牌化发展战略,产品的市场价格成倍提高。郑州蜜乐源养蜂合作社建立了蜂蜜包装车间和蜂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通过申请获得了QS生产许可证和有机认证,并注册有蜜乐源商标。同时,合作社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降低了流通环节的损失。河南省约有800个合作社与超市建立产销对接关系,农产品直接销售金额达15亿元。

  (四)政府外部支持力度增强,发展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当前我国农民人多资源少、兼业化程度高,农户成立合作社的机会成本很高。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机制决定了其效率是低下的,必须得到政府公共政策的扶持,才能补偿其效率损失。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政府引导、服务,鼓励农户合作与市场对接,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地稳步发展,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明显。一是组织机构不断健全。2011年省政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此后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也相继成立领导和协调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政策措施不断强化。2011年上半年河南省投入1380万元科技扶贫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信社的“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也优先用于支持合作社发展。工商部门建立了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税务部门实施了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相关税收政策,1-6月份免收增值税近1亿元。[1]三是保障体系日益完善。自国家颁发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河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各省辖市、县也相继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办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确保了合作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p#副标题#e#

  二、实践与困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内部力量推动与外部扶持的协同推进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嵌入到农村发展的整体格局中,并成为一种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方式。但是在快速发展的总体趋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经营规模小、发展模式单一、管理机制不完善、服务层次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制约着政策设计原有目标及合作社预期功能的实现。

  (一)合作社区域发展不平衡,辐射带动力不足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势态良好,合作社数量位于全国第五,但是与国家农业大省的定位不相称,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通过对郑州、安阳、南阳周口等16个城市49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信阳、焦作、周口、安阳4市合作社发展较快,数量占河南省总数的45.64%,其他省辖市合作社发展慢、数量少。同一区域内部,合作社的发展规模也不均衡。少数典型合作社由于外部扶持力度大,发展规模和质量优势明显,参与农户一般都在100户以上,竞争力和带动力较强。多数普通合作社规模较小,社均成员约为80人,一般合作社成员不足20人。小规模合作社普遍存在资金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弱、质量提高慢等问题。此类合作社一般在村庄范围内部运转,呈现辐射范围小、带动能力弱的特征。合作社的发展不平衡问题让资源过度集中,少数规模化合作社不断壮大,而小型合作社资源吸纳能力不足,难以与大市场对接,逐渐在市场竞争中淘汰。

  (二)合作社的资本控制过强,偏离政策设计预期

  目前,河南省内的合作社运作模式较为多元,存在企业带动型、农户合作型、大户领办型、单位承办型等,其中以龙头企业和大户主导成立的合作社占据70%以上,以农户自发合作和村集体主导的合作社较少。由于龙头企业或大户主导,他们在合作社的出资比例一般会超过70%,这导致资本过于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导致合作社内部产权结构异化。合作社主要投资者是合作社的大股东,他们通过资本侵蚀普通参股农户的利益,致使合作社逐渐转变为以少数股东利益为主的企业,组织性质逐渐异化,合作发展的性质逐渐偏离原有预期。这种异化为“资本”主导的合作社其并不能解决小农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也不能帮助小农参与分享社会平均收益。由于农户合作和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问题明显,合作社的运作成本极高,很难与其他合作社竞争。合作社的成立主体及发展模式日益单一化,多数农民难以获得更多的合作利润,并未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政策设计目标。

  (三)合作社内部治理绩效低,运转成本较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建立的群众互助性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接纳独立的农户为会员,以农民自愿进入为原则,但是合作社对进入农户缺少刚性约束能力,分散农户组成的合作社运转成本极高。一是农民的合作精神欠缺,合作而能力较低。合作社内部成员的高度异质化,导致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获取时会抱有机会主义的态度,希望通过“搭便车”获得集体行为的收益,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多元博弈会形成内部交易费用,同时使制度设计的预期与现实存在偏差,而这种偏差会提高合作社内部运转成本。二是合作社内部控制问题明显。合作社一般都设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并制定了健全的章程,形式上的规范并未在实践中呈现出来。合作社多由民营企业家、大户、乡镇干部等少数人主导管理和决策,普通社员一般难以参与到合作社决策中,普通成员注重参与合作社治理的积极性较低,合作社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对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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