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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土地改革:地权博弈时代警惕农民权益边缘化

201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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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首创 酝酿“农地新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也是财富之母。如何将农村集体土地从资源转化为资产、资本,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前后,土地制度改革热潮在各地涌动不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及综合开发利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及流转信托、规模经营;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征地过程中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一系列带有突破意义和借鉴意义的试验,甚至包括一些有争议的首创尝试,都在拉开地权博弈的大幕,同时努力探索保障和发展农民土地分配权益的种种路径。

  权利之变:完善农地产权体系,赋予农民更多样化的物权

  “农村资源要盘活,就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入市场。交易价格可由村民与承包者商定,也可采取竞价方式。”广东梅州市蕉岭县委书记温向芳说,“最终让农民获得最大的收益。”

  2013年11月初,蕉岭县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台了该省第一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在交易范围内。

  在将农村存量土地要素盘活,激发更大生产力的同时,一些土地流转过程中带有明显行政色彩。半月谈记者多地采访发现,对土地流转,不少地方都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当遇到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给公司或大户时,一些基层官员往往认为农民觉悟不高、宣传力度不够。个别省份甚至提出,“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部分专家担心,如果操作不慎,很容易变成运动式土地流转,反而伤害到农民的财产权益。

  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住房以及“随房而走”的宅基地究竟如何转让,广受社会关注。记者调研发现,虽然目前我国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但是民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初级的宅基地交易市场。随着农民从“农村向城市”、“偏远农村向近郊农村”迁移加快,自发买卖农房逐年增多,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农房存在“隐性”买卖、随意定价、纠纷多发等现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亟须破题。

  浙江温州乐清市的农房跨村“农对农”买卖可谓这一领域改革探索的先锋。自2009年以来,乐清市在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突破“农房只能在同村社员之间买卖”限制,将买卖范围扩大为全市农业户口人员。这一“破冰”之举让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了处置权。与一般房屋转让登记不同的是,乐清市农房买卖需村委会出具出卖方不止一处房产的证明,以及出卖方签署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据了解,乐清市农房买卖并不改变农民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关系。“原有的社员权不变,卖房的人仍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资产的分配权,买房的人仍旧是原来村集体的社员,并不因买了房就在房屋所在村集体享有社员权。”乐清市农业局党委委员金龙坤说,这样做有利于维持村集体成员稳定,也有利于将社员资格与农房买卖相分离,促进交易进行。

  受访农民认为,农房可以在全市“农对农”买卖,相当于给了农民选择权,至于用不用这个权利,农民自己会权衡考虑。

  据乐清住建部门统计,自农房交易改革以来,乐清全市成交农房4397件(含同村、跨村),总面积779303平方米。平均每年成交1000余套,交易秩序平稳,没有出现农民“卖房潮”、无处可居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受到农民普遍欢迎。

  随着城镇化带来的“拆迁收益”继续扩大,农民对农房的“惜售”更为明显,不少农民已经意识到自家农房升值的潜力,宁肯空置也不卖。金龙坤认为:“农民‘惜售’农房是好事,说明农民更理性,这丝毫不影响农房交易改革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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