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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管风险在凸显 实行经营许可是良策

2014-01-11

  农药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点和难点,随着食品药品管理体制的改革、管理职能分工进一步明朗、食品安全法制化的加速推进,农药监督管理责任重大,风险凸显,农业部门应当积极面对。

  风险一:分段监管职责不清

  如今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已由“多龙治水”,改为“两龙治水”,即由原来的工商、农业、质检、药品、工信等多部门管理改为由农业、食品药品两个部门管理。中编办下文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就是把销售、批发、加工以前(简称“三前”)的食用农产品归农业部门管理,以后的归食品药品部门按照食品管理。现在关键是“三前”需要有明确划分,中间地段也许就是监管的空白区域,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比如此前出现的“甲醛白菜”、“毒生姜”等事件。

  目前急需对零售、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进行明确责任定义。应该说凡是农产品经过交易后,就是已经进入市场,属于“三前”以后的监管。如果这样认定,凡是交易后的食用农产品运输、储藏、保鲜的监督管理就应该由食品药品部门负责,而交易前的由农业部门负责。

  其次,有争议的监管领域需要明确。如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毒豆芽”事件,这些监管领域需要中央编制部门权威认定,不能有监管空隙、盲区,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此外,对市场、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测,应该由食品药品部门负责,农业部门负责生产基地、田地里的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检测。

  风险二:农药经营许可门槛过低

  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农药没有经营许可,只要工商登记过的经营单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设置许可的,都可以经营。也就是说所有的经营单位都可以买卖农药。农药应该有比人药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而我国人药的监管机构、人员、许可都远远严于农药。

  在美国,不但生产、经营农药需要许可,就是使用限制农药也需要许可,一旦农场主发现自己的庄稼有病虫,需要使用限制农药,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派技术人员调查,拿出使用时间、农药品种、数量的意见。限制农药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限制农药使用证书。如果农场主没有限制农药使用证书,则必须在持有限制农药使用证书的人的指导监督下方可使用。所以,他们滥用农药的现象很少发生,甚至有许多我们禁止、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他们仍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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