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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三大障碍待解决

苗合理 李献民2014-05-18

  解决好农民工维权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基层的和谐稳定。当前应在立案管辖、诉讼前置和申请执行三个方面为农民工维权排除法律障碍。

  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当前,大量农民工外出进城务工,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呈不断增长态势。一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就可能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为农民工维权存在三大法律障碍,有待解决。

  一是立案管辖障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旦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时,只能背井离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打官司,农民工原户籍所在地法院无权受理,这对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来说,既不方便也不利于更好地维权。建议借鉴行政诉讼中关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二是诉讼前置障碍。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的程序在实践中阻挡了农民工维权的脚步。一些外来农民工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被用人单位侵犯了利益甚至失去了工作才不得已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没有更多的时间、金钱支付诉讼、吃住、交通等费用,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按现行的程序,先协商、再仲裁、再一审、再二审,需要很长的时间,外地农民工无力承担这么长时间的费用,往往委曲求全,宁愿舍弃自己的利益,也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建议适当改变目前的 “一裁两审”的诉讼前置格局,允许当事人出现劳动争议后,既可提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三是申请执行障碍。农民工历尽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又要面临执行问题。一些被执行人是当地纳税大户,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地方保护主义时有发生,使得外地农民工雪上加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排除了农民工向原籍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性。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较多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无奈回到原籍创业,没有精力到异地申请执行,遇到地方保护时,更没能力来回催促执行。因此,建议立法机关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立法时增加农民工可向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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