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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返乡农民工领办企业最高可贷款200万元

2015-08-06

  我省首个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出台

  ◎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返乡创业农民工可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2年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

  本报讯 8月5日,记者从省农劳办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我省出台了首个专门扶持农民工创业的政策——《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税费、财政、金融、返乡创业园区等多个方面,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降低了返乡创业的准入门槛。

  同时,《意见》规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财政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给予财政奖补。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针对目前我省各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发展相对缓慢的实际情况,《意见》还规定,地方政府可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可租用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也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

  此外,《意见》还公布了我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以及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等7大计划。 (本报记者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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